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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早規劃晚期照顧 有尊嚴地告別人生

謝文華醫生表示,醫管局會為病人提供黃色標準文件袋存放AMD及╱或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。

面對不可逆轉的病情,病人可預先規劃未來的醫療選擇,有尊嚴地走完人生旅程。《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》(《條例》)於今年7月31日起生效,為預設醫療指示(AMD)和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訂立法律框架,同時為醫護人員提供法律保障。醫院管理局(醫管局)臨床倫理委員會主席謝文華醫生表示:「這是晚期照顧的重要里程碑,它允許具有精神能力的成年人自主決定當病情轉差、無精神能力時,在特定的條件下,拒絕維持生命治療。」她指,醫護人員可透過與病人家屬商討預設照顧計劃(ACP),就AMD和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達成共識。醫管局已為同事提供指引、「懶人包」及持續培訓,加深對《條例》的認識。

在甚麼情況下,同事需要執行AMD或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?

病人有責任向醫護人員出示已訂立的AMD或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,只有在醫護人員知悉病人已訂立相關指示,並確認文件已妥善填寫、簽署及無損毁;病人已失去精神能力;病人符合指明先決條件,並非遭遇意外,才會遵從。醫護人員如有疑問,救人第一。

訂立AMD,是否代表醫療人員放棄救治病人?

不是。醫護人員仍會繼續向病人提供有效的疼痛緩解治療和症狀護理。對於無法治癒的末期疾病,當死亡不可避免時,護理會從治癒性轉向紓緩性,確保病人能安詳和有尊嚴地離世。

不作或撤除無效的維持生命治療,與安樂死有何不同?

兩者截然不同。安樂死是指醫生透過主動施用藥物或物質來結束病人的生命,以作為醫療護理的一部分,在香港屬於違法。不作或撤除無效的維持生命治療是尊重病人的意願,拒絕無效治療,讓病人因自身疾病自然離世。

簽署「預設醫療指示」後,可以修改或撤銷嗎?

可以。《條例》以「慎入易出」為原則,必須確保病人充分理解AMD內每項指令的影響,作出自主決定,撤銷卻相對簡單。只要訂立者仍具備精神能力,隨時可以書面、口頭或銷毀文件等方式撤銷AMD,並盡快通知醫療團隊。如病人已將紙本AMD上載醫健通,須確保所有紙本及電子AMD已同時被撤銷。病人訂立新的AMD後,將自動撤銷原有的AMD。

醫護人員是否可以病人最佳利益為由,推翻病人訂立的AMD或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?

無論是醫護人員、家人、監護人或朋友等,均無權推翻有效的AMD或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。他們必須要尊重一份有效及適用的AMD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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